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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王朝无法做到“依法治国” 唐朝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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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唐代反腐败立法和措施都带有很大的特权性,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唐朝法律所规定的“八议”(是有关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的优待原则)、“官当”(凡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挡刑罚)、“赎罪”等一系列条款就足以证明。这些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制度化,使其的特权较之前代更加广泛,更加系统,反映了唐代反腐败法律的特权法性质。虽然唐代的贪腐最新规定不能使用“官当”顶罪,但这些特权的存在导致惩贿法律得不到彻底执行,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吏的有效运行。这也是受贿腐败之风屡禁不止的缘由

封建王朝无法做到“依法治国” 唐朝也不例外

封建王朝无法做到“依法治国” 唐朝也不例外

比如,唐太宗时对贪腐打击很严厉,唐太宗本人“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但贞观十二年,宗室江夏王礼部尚书李道宗犯赃下狱,太宗谓侍臣曰:“朕富有四海,士马如林,欲使辙迹周宇内,游观无休息,绝域采奇玩,海外访珍谨,岂不得邪?劳万姓而乐一人,朕所不取也。人心无厌,唯当以理制之。道宗傣料甚高,宴赐不少,足有余财,而贪婪如此,使人嗟惋,岂不鄙乎!”发了一大通议论,说得也很有道理,但江夏王的处理仅仅是“遂罢官,削封邑”。宗室亲王符合八议特权标准,处理起来就只能手下留情了……

同样帝王的私人意见和偏好也会影响对贪腐的法律惩处。又如唐太宗长孙皇后的族叔长孙顺德受贿的事件中,长孙顺德枉法受财,罪不可赦,太宗不但没治罪反而“赐之绢”,并说“彼有人性,得绢之辱,甚于受刑;如不知愧,一禽兽耳,杀之何益。”太宗运用儒法思想,对赃吏长孙顺德的处置,让其受辱来取代受刑,这种惩治赃吏的方式凌驾于法律之上,让一些有特权的赃吏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破坏了法律的公平性。

而封建王朝的政治腐败也会影响法律对贪腐的惩处,托人情,求干系,使得有法不依,执法枉纵。如唐中宗时姚绍之为左台侍御史,坐赃,被监察御史魏传弓按问,得赃五百万,法当死。韦后女弟救请,故减死,贬琼山尉。因为皇后的妹妹出面讲情,就能逃脱处死的惩罚,只是贬官了事。

而且,封建社会最高领导人--皇帝不受法律监督。历代对官吏的第一要求是“忠君”,其次才是“廉政”。皇帝认为的“忠臣”受贿枉法,皇帝自然多有包庇纵容。比如武则天的宠臣张宗昌贪赃四百万之巨,即便不死,也应罢官,而武则天以其有主炼长生药的功劳,免于法律追究。

唐代在惩治当时形势下的受贿罪可谓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能否发挥好其效力还要依赖于执法这环节。因此,在封建等级社会里,反腐败法律不可能真正严格执行,导致贪官赃吏仍然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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