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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宣判生效 蔡某自提出履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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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该案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2019年6月22日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部门负责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以下几类自然人可以适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一)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对该企业法人负保证责任的自然人;

(二)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而承担清偿责任的自然人;

(三)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自然人经营者;

(四)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等。

根据上述条款,因此,蔡某个人债务清理属于适用范围。

个人债务真的能“一笔勾销”?针对类似该案的个人债务事项,面向个人税务管理服务的“个税管家”解读到: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第一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具体到我们每一个自然人而言,有以下启示:

第一,有人认为自己“破产”了,就逍遥了,这种想法很错误且幼稚。“人无信不立”,中国人最好面子,而“视金钱如粪土”!无论怎么样,欠债还钱天经地仪这个道理还是要遵循的。毕竟,未来信用社会下,信用堪比黄金。

第二,如果真的是没有偿付能力,这是一个“良法”。对于真正干事创业的人来说,特别是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不仅可以畅通市场主体推出通道,还可以重塑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第三,一旦破产,个人活动将受到限制。按照《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申请破产自然人将需要书面承诺不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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